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6782号
原告:佛山市誉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325国道塘头金属材料市场北侧(即原澜石特种材料陶瓷窑具厂内)第五幢第二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00183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尚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76016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誉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誉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91元,由原告佛山市誉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