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7043号
原告:佛山市恒利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黎冲段佛山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5座首层9、1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881792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76016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佛山市恒利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以书面的形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恒利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恒利诚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