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25478号
原告:东莞市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永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邹炎。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76016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7.37元的财产,原告东莞市富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7.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