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2953号
原告: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79314315Q。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贺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全,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760165N。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号。
法定代表人:钟燕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桂,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4020.5元,保全费2593元,合计6613.5元,由原告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玲铃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 记员  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