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工业区华悦商贸街*号。
法定代表人:钟燕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桂,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贺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章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烁达市政公用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战平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何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