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建红、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6664号
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部位:C栋C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Q。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炜君,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Q。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麻坑里,公民身份号码441************811。
被告:广东药科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82XM。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14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72元),由原告广州市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马成浩
人民陪审员  何伟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