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民特45号
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三村庵前街9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389281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经联社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圩社区阜建路(阜沙邮政局后边***房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2185303Q。
法定代表人:**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裁庭于2023年4月8日前重新仲裁,***已于2023年4月4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通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