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39号
申请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经理。
担保人:赵洋,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烟,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v>
法定代表人:隋明斐,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71170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洋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72号内1010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711703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赵洋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72号内1010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20)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5838号,建筑面积:106.75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079元,申请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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