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77付2-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2020)鲁0602民初18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195240.2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5240.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赔偿违约金。(2)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011元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查询,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
4、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或移送破产审查。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电梯款195240.2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5240.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赔偿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2011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