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北大街177付2-2。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1、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6063.75元、案件受理费1911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利息。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情况及信息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和7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已无该公司。
4、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
6、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共计177974.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相关利息。
以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可勇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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