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9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77号付2-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上夼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隋明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前,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鲁0602财保139号民事裁定,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立(2021)鲁0602执保283号案,于2021年2月7日,查封了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名下“蒂森克虏伯牌”电梯三部。2021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查,2021年9月3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重整申请,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名下品牌为“蒂森克虏伯牌”电梯三部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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