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法院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调查发现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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