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85号

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83476219。

负责人:张如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栋,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大道中段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5578F。

法定代表人:罗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