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4号

原告: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5578F。

法定代表人:罗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平,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8945XN。

法定代表人:程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壮鸿,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在起诉前,原告申请诉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50000元为限。2019年12月18日,被告以对原告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此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前海璱妠时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价值人民币1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91号

审判员 郑 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