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5464号
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某某金谷A3区4栋七楼某某某某某某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某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某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