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三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王祠路11号2幢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第三人: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大道中段193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杭州三邦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绍兴大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6民终259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杭州三邦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三邦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