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煤矿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A栋11层商铺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喜,男,1973年03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矿区。
法定代表人:王寿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煤矿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3038.1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83038.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19年02月04日、2020年0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屋、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无房地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02月10日、2020年01月16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19年0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号华泰特拉卡汽车,于2019年0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号汽车,由于以上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9年70月21日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5、本院于2019年0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的8盘线缆,于2019年8月7日起对8盘线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75.88万元,但经两次拍卖都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7、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另有32件执行案件,其中32件结案[24件执行完毕(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结案),4件终结执行,4件终结本次执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月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卫 国
审 判 员 薛 正 奎
审 判 员 吾 斯 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