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456号
原告:泰安亚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街道大洛沟村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YR8F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煤矿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共青团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113371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安亚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煤矿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泰安亚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亚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