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财保107号
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18号之一201。
法定代表人:曾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梅、邓小丽,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公路旁粤中农批悦龙新天地101-2。
法定代表人:蔡向东。
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案号为(2022)粤1324民初1225号],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1、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8002××××5012账户的银行存款;2、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4424××××0420账户的银行存款;3、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8002××××1539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2733679.76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8002××××5012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4424××××0420账户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中农批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8002××××1539账户的银行存款。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2733679.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