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财保90号
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18号之一201。
法定代表人:曾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舒,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6230××××6476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2532439.85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6230××××6476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2532439.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汇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