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03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17252.5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7877.5元,执行费14623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8月23日通过三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无车辆。
3.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6月5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东座15楼查找被执行人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经询问该公司法人***不在公司其他人不清楚公司具体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对洛阳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终本约谈,告知其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