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3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工业园。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磁涧镇奎门村。证件号码:7390821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9月7日、2019年1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和2019年1月14日对公积金、2019年1月13日对不动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洛阳郑叶成套有限公司,申请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3执恢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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