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书宇,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1、自2019年11月2日起,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元,直至案件款偿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
代理审判员党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