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2民初3840号

原告: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鑫源大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3153579793。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特别代理),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特别代理),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3488673056Y。

法定代表人:林敏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一般代理),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一般代理),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典绿化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涵江园林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典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李萍,被告涵江园林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游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典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涵江园林管理处立即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44545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3414.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涵江园林管理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恩典绿化公司向涵江园林管理处提交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项目投标文件。2018年5月31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2018年6月7日,恩典绿化公司与涵江园林管理处签订《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价款:1.合同中标价为764300元,项目布置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总价,不能超过合同价”“二、付款方式与条件: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价的8%预付款,乙方按要求布置完毕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30%,余款在菊花展撤展并经甲方确认后付清”。合同签订后,恩典绿化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开工,2018年10月25日完工,涵江园林管理处于2018年10月28日进行完工验收。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实际结算价为746600元,并于2018年11月25日完成撤展。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8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61144元。2019年2月3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130000元,后于2020年1月23日又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至此涵江园林管理处共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01144元,尚欠工程款445456元。恩典绿化公司多次催讨,涵江园林管理处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恩典绿化公司认为,《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涵江园林管理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恩典绿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恩典绿化公司的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涵江园林管理处辩称,1.本案项目资金来源系全额财政支付;2.对本案工程总造价已经支付的款项没异议,但本案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恩典绿化公司在诉状中声称的多次催讨不是事实,目前涉案工程按阶段已经超额支付38%,剩余的工程款本案涵江园林管理处正在按照相应流程申请财政款,但目前财政还未拨款。综上,请求驳回恩典绿化公司的全部诉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恩典绿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系中小型企业。

二、被告身份信息打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被告系事业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2018年5月31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2018年6月7日双方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价款:1.合同中标价为764300元,项目布置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总价,不能超过合同价”“二、付款方式与条件: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价的8%预付款,乙方按要求布置完毕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30%,余款在菊花展撤展并经甲方确认后付清”;合同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项目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完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工程项目于2018年9月25日开工,2018年10月25日完工,2018年10月28日进行完工验收,2018年11月20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实际计算价款为746600元;项目属地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位于城厢区。

五、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三张,欲证明2018年10月8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61144元;2019年2月3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130000元;2020年1月23日涵江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110000元;综上,涵江园林管理处共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301144元。

六、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文件《关于申请拨付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款的报告》、《涵江区园林管理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工程项目于2018年10月26日开幕展览,11月25日完成撤展,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并撤展后支付尾款;工程项目实际造价74.66万元,已拨付30.1144万元,需继续拨付44.5456万元。

对恩典绿化公司提供的证据,涵江园林管理处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异议,但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涵江园林管理处并不清楚恩典绿化公司是中小型企业;恩典绿化公司也未告知涵江园林管理处是中小型企业,结合招投标内容,涵江园林管理处对外招标的是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证据二的真实性没异议,内容以涵江园林管理处提交的身份信息为准。证据三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没异议。证据四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没异议。证据五的转账凭证,支付的工程款没异议,具体支付时间无法确认。证据六没有原件,证明对象有异议;涵江园林管理处是有向区政府报告,但对恩典绿化公司提供的有相应领导审批的不清楚;截至今天相应的款项尚未拨付。

本院审查认为,涵江园林管理处对恩典绿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证据五本院予以确认。涵江园林管理处于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确认证据六确系涵江园林管理处制作,故对于证据六本院予以确认。

涵江园林管理处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涵江区园林管理处向恩典绿化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恩典绿化公司为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项目的中标人,承接范围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货物供应、采购、设计、布置及安装、施工及养护、更换直至撤展的全部项目的供应、实施及现场安保。

2018年6月7日,涵江园林管理处作为甲方(招标人)与恩典绿化公司作为乙方(中标人)签订《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如下:一、合同价款:1.合同中标价764300元。项目布置完毕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总价,不能超过合同价。2.结算总价确定原则按中标人报价明细表的综合单价×验收数量。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苗木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设计及摆设费、行政规费与税费、管理费、税金、风险费、检测费、验收费、看护费、养护费、换花费及技术指导、中标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甲方需按品目供货清单数量全部种植培育。二、付款方式与条件: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价的8%预付款;乙方按要求布置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30%,余款在菊花展撤展并经甲方确认后付清。六、验收: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恩典绿化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开工,至2018年10月25日完工。涵江园林管理处于2018年10月28日组织完工验收,涵江园林管理处、恩典绿化公司均在《完工验收证书》《涵江菊展完工验收清单》《完工结算书》盖章确认,《完工结算书》上载明合计总金额为746600元。2018年11月20日,涵江园林管理处组织竣工验收,涵江园林管理处、恩典绿化公司在《竣工验收证书》《涵江菊展竣工验收清单》《竣工结算书》盖章确认,其中《竣工结算书》载明结算合计总金额为746600元。

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于2018年10月26日开幕展览,2018年11月25日完成撤展。

涵江园林管理处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2月3日、2020年1月23日向恩典绿化公司转账支付61144元、130000元、110000元。涵江园林管理处于2020年5月13日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款445456元。因涵江园林管理处未能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剩余价款,致引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涵江园林管理处与恩典绿化公司签订的《第六届福建省菊花展览(莆田展区)暨第八届莆田市菊花展览(莆田涵江展区)工程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第二条约定“余款在菊花展撤展并经甲方确认后付清”,因菊花展于2018年11月25日完成撤展,且涵江园林管理局与恩典绿化公司也已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竣工结算书》的方式对合同总价结算为746600元,故涵江园林管理局应于2018年11月25日向恩典绿化公司支付余款:746600元-61144元-130000元-110000元=445456元。故恩典绿化公司主张涵江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款44545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恩典绿化公司还主张涵江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款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施行,本案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7日,该条例尚未施行,且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也未作约定,故逾期利息调整为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涵江园林管理处辩称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5456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8.7元,减半收取计4794.35元,由莆田市恩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7.37元,莆田市涵江区园林管理处负担397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