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荔景商务**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330K。
法定代表人:荣继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5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2.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0元;3、案件受理费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667.8元,并将执行款2617.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本院划款凭证与其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亦已追缴,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0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7.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