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0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荔景商务B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330K。
法定代表人:荣继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长菁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391元;2.赔偿不给劳动合同文本损害赔偿金30000元;3.赔偿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损害费30000元;4.补回2019年4月份周六周日和21日加班费,共计2260元;5.为***做一次全面身体检查;6.补回4月份扣减的请假借款工资876元;7.报销4、5月份上班车费168.5元;8.预付受伤手术费3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长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2.8元;二、长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长菁公司承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工资、赔偿金差额共计4205.50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长菁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认定的工资计算准确,恳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工资、赔偿金差额问题。上诉人确认从被上诉人处收到工资和赔偿金6391元(3951元+2440元),但认为尚拖欠4205.5元,主要由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构成。一审判决对加班工资进行了分析和计算,确定的2019年4月加班工资差额为712.8元,该计算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上诉人应当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为380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900元,被上诉人还需支付的差额为1900元。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珊 ( 兼)
书记员 曾锦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