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560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继昌。
委托代理人林小伟,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当庭明确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为2019年4月7日至庭审之日。
被告辩称:1、双方自2019年5月9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要求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签收等手续因原告反复、不断地提高要求而未能办理;3、原告多次到被告办公场所吵闹,已经严重影响被告公司日常工作开展,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入职时间:2019年4月7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于2019年4月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岗位:钳工。
四、每月工资及工资构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原告称面试时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至5000元,实际工资其不清楚,以被告实际发放为准。被告称原告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800元+加班费。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资和车费3951元、2019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2440元,合计6391元。被告称上述金额包含原告要求的半个月工资补贴19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五、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及原因:2019年5月9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是违法解除。被告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工作态度差且拒不改进。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5月29日。
七、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与申请人(本案原告)之间于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八、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9]2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该日起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9日实际解除。本院确认原、被告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2019年5月9日之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案于2019年9月9日当庭宣判,原、被告均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