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718号
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荔景商务B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330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武警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号,登记号45576836-644030311A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武警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