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荔景商务B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33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2121X。
法定代表人:詹辉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调字第15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仲裁费人民币46809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曦龙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98.78%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立地实业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英龙设计有限公司52.38%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英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90.2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英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95.0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分三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仲裁费合计人民币473090元,已履行完毕所负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调字第1576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96.3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调字第1576号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曦龙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98.78%的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立地实业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英龙设计有限公司52.38%的股权的冻结;
五、冻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英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90.20%的股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英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95.00%的股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0%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