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初1420号
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刚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其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法官助理罗宁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