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2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6899574M(3-3)。
法定代表人:林子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63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