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尚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特388号
申请人: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6899574M。
法定代表人:林子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望农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尚全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望农业公司申请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是职工患病享有的相应待遇的最长时限,但不是大病小病都一定要享受这一时间。***提交的出院记录只能证明住院2天进行手术,没有医嘱休息期。仲裁委认定李尚全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工资是适用法律错误。李尚全享有多少时间的医疗期应当根据病历等确定。***应当提供检查报告、病历、医药费清单等完整的治疗资料,然而其仅提供出院记录显然无法真实反映患病治疗的情况,导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职工享有医疗期这一权利,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即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李尚全仅向公司请假2天看病,没有再向公司请假休养,只能理解为旷工,公司为不影响生产招他人上岗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撤销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劳人仲案字第405号仲裁裁决第一项。
***辩称,仲裁委计算3个月的病假工资并无不当。2018年8月8日生病住院,请了两天假做手术,手术后在家休养一个月,已经向厂长请假,并得到了同意。2018年9月17日回到厂里上班,厂长口头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农望农业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因与农望农业公司产生争议,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农望农业公司:1、支付李尚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75元;2、支付李尚全一个月病假工资4600元;3、支付***半年年终奖金5000元;4、为李尚全补办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9日,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东劳人仲案字第4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尚全病假工资3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75元,合计9975元;2、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应缴纳以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3、驳回李尚全其他的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农望农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第一项,并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就医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医疗期的时长应当依据其伤病情况而确定,同时其还需要向用人单位履行请休假手续。而***的伤病情况及有无履行请假手续均属于案件事实审查范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农望农业公司未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农望农业公司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