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2民初7016号
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6899574M(3-3)。
法定代表人:林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欣,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望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欣、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农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未足额发放工资65000元、2019年6月工资25000元、2019年7月工资3333元;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正式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登记。双方还约定被告**实际每月工资10000元+提成奖金,提成奖金按销售业绩在年底至第二年初考核发放。2018年2月其工资再上调2000元。双方从未签订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工资已足额发放。2019年7月4日,因被告连续4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及其他问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2019年1月至5月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因其未完成销售任务,不存在提成奖金,2019年6月及7月离职前的工资因其未将公司的客户资料交接完毕暂时未发。
被告**辩称:原告应该向被告足额发放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未发放的工资65000元及6月份的工资25000元,以及2019年7月1日至4日工资4598元,对此事实被告方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违法解除,不仅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更应依法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被告**的2019年销售任务及销售业务汇总表、被告**负责的新疆展会合同、离职交接单、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经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被告到原告单位工作,岗位销售总经理。2019年7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7月6日,被告办理工作交接后离开原告单位,2019年6月和7月工资未发放。工作期间,原告与已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因本案被告**也在本院起诉原告安徽农望公司,且本院已经立案审理,故关于本案原告安徽农望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未足额发放工资65000元、2019年6月工资25000元、2019年7月工资3333元及无需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诉请,本院已在(2019)皖0122民初7073号案件中作出裁判,故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9)皖0122民初7073号案件中的判决内容履行。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