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一初字第3846号
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城区公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112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82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6689959-4.
法定代表人:林子超,总经理。
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扶建设),安徽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1#钢结构厂房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总造价为760000元(不含税),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三日内预付20%,计人民币152000元;2、工程进度到主钢构进场,再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3、工程进度到主钢构验收合格后,再付30%,计人民币228000元;4、工程进度到屋面板、墙面板进场时,再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6、余款5%工程验收后甲方于一年内付清,计人民币38000元,工程质保期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安装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16日完成了竣工验收,被告支付原告517500元工程款外,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425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被告二为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即业主,应对被告一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中扶建设支付原告工程款2425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逾期支付利息25193.4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算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合计267693.42元;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扶建设未答辩,未应诉。
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目的,原告具备诉讼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证明目的,1、被告将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1#钢结构厂房发包给原告施工;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等内容;证据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目的,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3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
被告中扶建设未到庭质证。
查明: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中扶建设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中扶建设将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1#钢结构厂房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总造价为760000元(不含税),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三日内预付20%,计人民币152000元;2、工程进度到主钢构进场,再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3、工程进度到主钢构验收合格后,再付30%,计人民币228000元;4、工程进度到屋面板、墙面板进场时,再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5%,计人民币114000元;6、余款5%工程验收后甲方于一年内付清,计人民币38000元,工程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安装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16日完成了竣工验收,被告支付原告517500元工程款外,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42500元,其中质量保证经38000元,原告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请来院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撤回对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以上事实,有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时施工并完工验收,被告应按时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未按期付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从验收之日起承担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2500元,并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基数2025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基数24250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清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6元,由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梅宝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