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133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苏州捷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捷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