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2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北二环路外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UDCY41(1-1)。
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京淮纺织服装批发市场办公楼2幢合112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WJ85486。
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泗县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县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800元。案件受理费7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元,由原告9353元,被告负担296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法本案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