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允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81民初653号

原告:**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5M21XD。

法定代表人:刘建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玉,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原告**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玉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系案外人福州森泽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业务联系。2019年10月,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被告出具确认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50,000元、月利率2%、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内容。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款项,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偿还。

被告***未作答辩,未举证、质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所提交的借款承诺书、付款回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公司所诉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借款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向被告提供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借款承诺书约定月利率2%未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1元,由***负担(未交),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叔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