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5506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5M21XD。
法定代表人:刘建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181执5505号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毓
审判员 林 贵
审判员 李述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韵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