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4民初490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