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3869号
原告正阳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正阳县真阳镇正陡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邱华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正阳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正阳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张凌飞
审判员 闵继承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