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异41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112642567。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建筑公司)与***、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不服查封其名下房产的执行措施,于2021年04月08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查封的房屋于2003年购买,房产证登记其名下,两次离婚均协议该房屋归其所有。***的债务发生在2015年8月11日在复婚之前,系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正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过该房屋,后查明该房屋属于其财产,解除了查封。本次查封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解除查封。
纪元建筑公司称,***再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系滥用诉权,规避执行。该案围绕同一执行标的于2017年提出过异议,同年8月21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4执异62号执行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离婚协议约定: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简称醋厂)和***经营的联姻王勿桥伏陈醋门市部即该房归***所有,印证其逃避执行行为。***的主张,在再审时已驳回,本案债务系家庭共同经营醋厂产生的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恰恰说明***同意将其以该房屋经营的门市部的一百万元商品用于清偿债务,其排除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称,正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确实查封了上述房屋,当时还贴了查封公告。***诉称属实,债务系***个人之债,与***无关,应支持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一)纪元建筑公司与***、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冻结***、盘峰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实施保全时,查封了***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村东侧房地产(房产证号字第××号、字第××号)等财产。
2016年12月29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纪元建筑公司借款100万元。***不服判决提出申诉,2017年09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民申392号民事裁定,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二)2017年正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07月31日,依据(2017)豫1724执33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在正阳县××阳镇花生交易市场北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二间门面房及价值一百万元的商品。2017年08月27日,***以查封、扣押的上述财产归其所有为由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4执异62号执行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2017年08月21日,依据(2017)豫1724执332号之一执行裁定,将***在正阳县××阳镇花生交易市场北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价值一百万元予以解除查封。
(三)2018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执217号民事裁定: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由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11月10日,本院恢复执行。2020年11月04日,本院依据(2020)豫1727执恢33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存款(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查封了***名下位于正阳县××××路西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二间房屋(产权证号字第××号),于2021年03月25日,办理了查封登记、发出了查封公告。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