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异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112642567。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199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在执行和解时承诺承担代偿还款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04月13日,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