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3043号
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工业城迎宾大道CBD中心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阳镇正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