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465号
原告: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5-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