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5-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65473D。

法定代表人:袁自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3701330H。

法定代表人:王秀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经核查,该案已于2021年1月26日在新泰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982执227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82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