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5-401。
法定代表人袁自伟。
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div>
法定代表人周袋。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淄仲裁字第64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淄仲裁字第64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