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941

原告: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PYY00K。

法定代表人:金秀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陕西省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91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

原告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20205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陕西国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二O二0年五月十九日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