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宇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0504451391.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任该公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077818599B.住所地南阳市中达明淯新城D区6栋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任该公司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在不影响原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完成约定货款的支付。
本院认为,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上诉人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高璐审判员赵变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秋争书记员尚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