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莉,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7元,减半收取8378.5元,由北京先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辉
审 判 员 闫亚君
审 判 员 马 莹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