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684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91。
原告**诉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以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江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蕊